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104 年 09 月 16 日)
第9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二人 ,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四人應再增加一人,其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 二人以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法所稱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 司(總行)副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 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 營金融控股公司業務者。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應具備前項所列資格之一。

金融控股公司之監察人應至少有一人具備第一項所列資格之一或具備對本 法所稱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五年以上之查帳經驗,成績優良者。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及具備第一項第三款資格之董事、監察人之選任, 金融控股公司應於選任後十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管機關得命金融控股公司於期限 內調整。

金融控股公司對擬選任之董事、監察人認有適用第一項第三款之疑義者, 得於選任前,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

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銀行子公司者,其董事應至少有一人具備銀行工作經驗 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總行)副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或擔任 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 且成績優良之專業資格;具有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