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104 年 09 月 16 日)
第6條
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 、領導及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法所稱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 司(總行)副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 營金融控股公司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