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104 年 09 月 16 日)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金融 控股公司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