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8條
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兼任之; 另由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指派現職人員若干人,協助執行會務,並得視 業務需要聘用一人至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