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7條
管理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之首長擔任 ,對外代表本基金,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之副首長擔任;其餘派 任委員,由中央銀行副總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 處副主計長、存保公司董事長擔任,並依其本職任免;另遴選委員,分別 由具有法律、經濟、金融及其他與管理會辦理事項相關領域之專業學識及 經驗者擔任。管理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

評價小組置兼任委員七人至九人,由管理會聘請具國際金融、銀行管理、 或資產估價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及經驗者擔任之。評價小組召集人由評價 委員互相推選產生,且為管理會當然之遴選委員之一。評價小組委員與會 議事項有利益衝突時,應迴避之。

依第一項規定遴選之委員,每任聘期為三年,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 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依第二項規定聘請之委員,其聘期屆滿與管理會委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