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1條
本基金依前條規定處理前,主管機關應先公告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客戶每筆 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呆帳。

主管機關應於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將前項應公告事項廣泛周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