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編製內容 (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23條
前一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 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