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編製內容 (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19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 查核意見;截至年報刊印日前,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資料,應併予揭露。(附表二十)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下列項目;截至年報刊印日前,如有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應併納入分析。並說明最 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附表二十一) (一)經營能力。

(二)獲利能力。

(三)財務結構。

(四)成長率。

(五)償債能力。

(六)現金流量。

(七)槓桿度。

(八)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計算之合併基礎資本適足性及其低於法定比率 時之改進措施,並應揭露其子公司依各業別資本適足之相關規範計 算之資本適足性。

(九)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揭露之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 、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 總額或比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 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 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