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  ( 104 年 07 月 09 日)
第5條
事業提出結合申報,公平交易委員會除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 案件之處理原則」所列考量因素進行審理外,得審酌以下因素:

一、對於金融市場穩定性及健全性之影響。

二、對於金融服務普及性及近便性之影響。

三、對於金融服務創新之影響。

四、金融相關主管機關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