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罰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67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 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之罰鍰,按日連 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其 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