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罰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67-1條
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 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