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罰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61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於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規定要求其於限 期內據實提供相關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有關資料;派員或委託適當 機構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業務、 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 萬元以下罰鍰: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於檢查人員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屆期未提報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有關資料,或 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檢查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