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罰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59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收受佣金、酬金 或其他不當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