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罰則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57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 金融控股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財產或其 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行為者,得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