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業務及財務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49條
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者,得 自其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十二個月之年度起,選擇以金融控股公 司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其他有關稅務事項,應 由金融控股公司及本國子公司分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