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業務及財務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39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短期資金運用,以下列各款項目為限:

一、存款或信託資金。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之銀行保證、承兌或經一定等 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購買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前四款有關之金融商品。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不動產,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自用為限。

金融控股公司得發行公司債,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 百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其發行條件、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