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30 日)
第8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 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提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後,依分層 負責之授權額度,由有權核貸者或理事會核准。

二、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

三、經評估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得擬具處理意見,提供 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後,由理事會核准成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