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30 日)
第5條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備抵呆帳,經主管 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 (構) 評估不足時,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應依主 管機關要求或金融檢查機關 (構) 檢查意見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