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30 日)
第4條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對授信債權應按前條規定確實評估,並以第三類 授信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五十與第四類授信債權餘額全部之和,作為最低標 準提足備抵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