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30 日)
第3條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對授信債權應按授信戶信用,依債權之擔保情形 及可能收回程度,分為四類:

一、第一類:正常授信。

二、第二類:可證明得全數收回之逾期放款。

三、第三類:收回有困難之逾期放款。

四、第四類:收回無望之逾期放款。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授信債權經評估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者,應依相 關佐證資料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