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30 日)
第2條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評估授信 債權可能損失,並提足備抵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