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30 日)
第13條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對授信品質之評估、備抵呆帳之提列、逾期放款 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報經理事會通 過後,函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授信債權之評估方法及分類標準。

二、備抵呆帳提列政策。

三、授信債權逾清償期應採取之措施。

四、催收程序有關之規定。

五、逾期放款催收款變更原授信還款約定及成立和解之程序、授權標準之 規定。

六、催收款、轉銷呆帳之會計處理。

七、追索債權及其債權回收之會計處理及可作為會計憑證之證明文件。

八、稽核單位列管考核重點。

九、內部責任歸屬及獎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