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編製內容 (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20條
銀行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項,其應記載 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 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淨收益及稅前純益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 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銀行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 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 年投資計畫。

六、風險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項:

(一)各類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訊: 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二) 2.證券化風險管理制度、暴險額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三、附 表二十三之一) 3.作業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四) 4.市場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五) 5.流動性風險包括資產與負債之到期分析,並說明對於資產流動性 與資金缺口流動性之管理方法。(附表二十六)

(二)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銀行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三)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銀行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四)銀行形象改變對企業危機管理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六)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經營權之改變對銀行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九)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一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 換對銀行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銀行及銀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持股 比例超過百分之一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 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存款人或股東權益 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 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處理情形。

(十一)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八、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