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編製內容 (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19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 查核意見;截至年報刊印日前,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資料,應併予揭露。(附表二十)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下列項目;截至年報刊印日前,如有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應併納入分析。並說明最 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附表二十一) (一)經營能力。

(二)獲利能力。

(三)財務結構。

(四)成長率。

(五)現金流量。

(六)流動準備比率。

(七)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及其低於 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

(八)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九)營運規模分析。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 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銀行個體財務報告。但不含重要會計項 目明細表。

六、銀行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 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行財務狀況之影響。

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