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編製內容 (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17條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前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 尚未完成或最近三年內已完成且計畫效益尚未顯現者,應詳細說明前 開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計畫內容,包括歷次變更計畫內容、資金 之來源與運用、變更原因、變更前後效益及變更計畫提報股東會之日 期,並應刊載輸入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日期。

二、執行情形:就前款之各次計畫之用途,逐項分析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 一季止,其執行情形及與原預計效益之比較,如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 預計目標者,應具體說明其原因、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改進計畫。前 款之各次計畫內容如屬下列各目者,另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如為併購或受讓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不動產及設備者,應就不動 產及設備、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利益等項目予以比較說明。

(二)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形、對公司投資 損益之影響加以說明。

(三)如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應就財務比率、資本適足率之 變動情形、淨損益項目、營運資金及每股盈餘予以比較說明,並分 析其改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