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編製內容 (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16條
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一年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揭露會計師對換股比率合 理性之意見。

二、屬上市或上櫃銀行者,應揭露最近五年度曾經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 融機構之情形。以發行新股之方式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者, 應揭露其主辦證券承銷商所出具之評估意見。

三、屬未上市或未上櫃銀行,應揭露最近一季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 份發行新股之執行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併購或受讓其他金 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者,應揭露執行情形及被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 構基本資料 (附表十七) 。辦理中之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 行新股,應揭露執行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