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編製內容 (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12條
金融債券發行情形應記載尚未償還餘額及每張面額、利率、償還方法及期 限、發行價格及幣別、發行地、受償順位、轉換或交換條件、已發行之金 融債券有無依約履行。屬私募金融債券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