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 106 年 03 月 23 日)
第8條
金融債券得自由轉讓及提供擔保。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不得以其資產為擔保。

銀行辦理擔保授信,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金融債券為擔保品。

金融債券之時效,依照中華民國民法或發行適用之準據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