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 106 年 03 月 23 日)
第7條
銀行於國內發行金融債券應以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其發 行、轉讓、提供擔保或註銷,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除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其最低面額為新 臺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