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業務及管理 ( 103 年 10 月 24 日)
第32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不得投資與其業務無關之事業;其投資 與業務相關之事業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 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