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業務及管理 ( 103 年 10 月 24 日)
第31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於 停止之一年前報經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不得擅自停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