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業務及管理 ( 103 年 10 月 24 日)
第28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違反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 未依限改善且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令其撤換相關經理人、暫停其業 務或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