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業務及管理 ( 103 年 10 月 24 日)
第24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營業、財務、 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 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 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 行查核。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對金融檢查機關、內部稽核單位與內部 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 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監察人,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 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