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設立及變更 ( 103 年 10 月 24 日)
第14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 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