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設立及變更 ( 103 年 10 月 24 日)
第13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公司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規定。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間職權之劃分。

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