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負責人及資訊安全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 103 年 10 月 24 日)
第10條
為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從事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之人員,應具 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資訊相關系所畢業。

二、非資訊相關系所畢業,但在資訊相關單位或於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 換服務事業具有三年以上服務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