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拍賣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24條
公正第三人應將拍定結果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及債權人。

一、得標價格。

二、應繳之土地增值稅。

三、應付之拍賣費用、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依法院之訴訟費用確定證明 核算)。

四、依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應清償之金額。

五、抵押權人可受清償數額。

抵押人、債務人或債權人得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七日內就前項第四款及第五 款事項陳述意見,如有異議提出後,應即由公正第三人依據異議人所提事 證及意見重新核計,如認為有理由者,應重新核計數額,無理由者數額即 為確定,並通知異議人。

如無異議,公正第三人屆期應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順序分配,以 清償債權人之抵押債權。如有剩餘應返還抵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