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拍賣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22條
以競相喊價方式之拍賣,應設置公開競相喊價之場所,其設置及競價規則 應由公正第三人擬具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執行拍賣人員應對每次出價高喊三次後,如無其他較高出價,應以拍 板或其他方法,為拍定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