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訂定底價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13條
公正第三人應設置五人以上之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委員會,決議受託拍賣 之不動產底價並提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備查。

前項底價評定委員會之成員,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 或實際從事估價工作五年以上專責估價人員及不動產經紀人。

公正第三人受託公開拍賣不動產時,應依董事會通過之底價評定辦法,就 土地及建築物分別覈實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