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2條
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

非屬公司組織金融機構之合併,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準用企業併購法有關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規定。

金融機構依其他法律規定由接管人或清理人為合併者,其合併之程序優先 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