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 97 年 09 月 05 日)
第8條
存保公司辦理墊付,應依據非要保債權人留存於停業要保機構之通訊地址 ,以書面通知其下列事項:

一、墊付金額。

二、不予墊付之金額。

三、非要保債權人受領墊付款項後,其對於停業要保機構之債權,於受領 金額範圍內消滅。

墊付金額之受領,應由非要保債權人於墊付受領單據上填寫本人在其他金 融機構之存款帳號,並簽名或蓋章後,寄回或逕赴存保公司指定之地址送 件,再由該公司辦理匯款。

非要保債權人未能依前項方式受領或對墊付事項有異議,非臨櫃無法處理 時,應檢具身分、資格及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正本,親臨存保公司指定之地 點辦理,經該公司審核無誤或覆查無異議後,填具墊付受領單據,並指定 匯款帳號或申請開立以本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受領墊付款項 。對覆查結果仍有異議者,得申請就無異議之款項先行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