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 97 年 09 月 05 日)
第4條
存保公司對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之非要保債權辦理墊付,其預估墊付額之 公式如下:

(超過最高保額之存款保險標的債權金額x其預估可能獲償比率+非存款 保險標的債權金額x其預估可能獲償比率)x墊付成數。

前項預估可能獲償比率,係以資產除以各該債權,超過百分之一百時,以 百分之一百計。

前項資產係以預估停業要保機構之淨變現價值減除預估清理費用、獲償順 位較優先之債權、其他債權人對該停業要保機構之擔保債權及其他應扣減 之債權後之剩餘現值;同項各該債權應區分受墊付債權之受償順位分別計 算其債權總額。

前項所稱擔保債權,指於該債權擔保品價值範圍內,該擔保債權人應受償 付之金額。

清理人墊付非要保債權人之成數,應以預估獲償金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超過最高保額之存款保險標的債權預估無法全數受償者,不得墊付其他債 權。

計算第三項資產之價值時,得參酌存保公司現金賠付預估損失之資料及數 據為評估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