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受委託之輔導機構於辦理農、漁會信用部輔導工作,發現有不符規定情事
,經追蹤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報請縣、市政府 (直轄市為財政局) 處理,
並副知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縣、市政府農業部門 (直
轄市為建設部門) 。
縣、市政府 (直轄市為財政局) 經評估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經營有損及
會員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專案輔導小組應會同農業部門或建設部門派員
列席理事會及其他法定會議,並促請研提計畫,函報縣、市政府 (直轄市
為財政局) 研擬處理意見,報財政部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
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