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 90 年 06 月 26 日)
第4條
輔導機關 (構) 輔導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輔導釐定業務規章,建立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及成本觀念,以提昇經營 績效。

二、輔導農、漁會信用部依照規定處理會計帳務及填製各種表報。

三、輔導建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四、輔導依規定提繳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準備。

五、輔導辦理餘裕資金之轉存事宜。

六、輔導辦理代理票據交換及通匯業務。

七、輔導辦理代理公庫及代理收付款項業務。

八、輔導改善金融業務檢查缺失,並視業務經營狀況,由縣、市政府 (直 轄市為財政局) 召集受委託之輔導機構,派員組成專案輔導小組,辦 理專案輔導。

九、輔導員工訓練及新種業務之辦理。

十、受理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

十一、輔導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清理。

十二、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