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 90 年 06 月 26 日)
第3條
農、漁會信用部之輔導,除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掌辦理者外,有關業務輔導 部分,由財政部、直轄市政府財政局分別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負責辦理。

但金門縣及連江縣農會信用部之業務輔導,由財政部另行委託之金融機構 辦理。

受委託輔導機構辦理輔導工作,對省級農會得洽請財政部,省級以下農、 漁會得洽請縣、市政府 (直轄市為財政局) 會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