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7條
輔導機關 (構) 辦理信用合作社輔導工作,如需查閱或索取有關憑證表報 資料,信用合作社應配合辦理。

前項有關資料,輔導機關 (構) 除提供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 險公司外,應保守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