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6條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經營,如遇有重大偶發事件,輔導機關 (構) 應即協助 處理。其情節重大或違反法令規定事項者,縣、市政府 (直轄市為財政局 ) 應即擬具處理意見函報財政部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