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4條
輔導機關 (構) 輔導信用合作社業務經營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輔導釐定業務規章,建立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及成本觀念。

二、輔導依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處理會計帳務及編製各項表報。

三、輔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執行。

四、輔導依規定提繳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準備。

五、輔導辦理餘裕資金之轉存事宜。

六、輔導辦理代理票據交換及通匯業務。

七、輔導代理公庫及代理收付款項業務。

八、輔導改善金融業務檢查缺失,並視業務經營狀況成立專案輔導小組, 辦理專案輔導。

九、輔導員工訓練及新種業務之辦理。

十、受理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

十一、輔導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清理。

十二、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