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總則 ( 102 年 01 月 2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稱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以下簡稱跨行金 融資訊網路事業),係指提供金融機構間即時性跨行金融業務帳務清算加 值網路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

本辦法稱清算,指依據金融機構間支付指令暨結計金融機構間應收、應付 金額,並於各參加機構指定帳戶予以貸、借記,以解除付款行支付義務之 程序。

第3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涉及大額資金移轉 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