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 101 年 12 月 27 日)
第25條
設立工業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 份,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件。

三、驗資證明書。

四、工業銀行章程。

五、創立會會議紀錄。

六、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七、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十、經理人名冊。

十一、工業銀行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二、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三、兩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本會得廢止其許可。